跨國商務與投資
跨境交易架構、外人投資與國際商務合約的全程法律規劃。
英文合約簽了,出事才發現要到對方的國家打官司。合資的出資談得很細,股權怎麼分、將來想退出怎麼退,協議裡一個字也沒寫。原廠寄一封終止通知,經銷權就沒了,倉庫裡的貨還在。跨國生意的糾紛大多不是突然冒出來的,是簽約那天就留下的。
外國人來台投資,多數情況要先取得經濟部投資審議司(原投審會)核准。程序沒走完,股權登記和後續增資都會卡住,錢匯進來也動不了。合約的準據法與管轄條款同樣容易被跳過,它們決定將來在哪個國家、依哪一國的法律解決爭議,簽名前一定要看清楚。
安理的主持律師楊佳陵博士在美國柏克萊取得法學博士(J.S.D.),英文契約審閱與跨境談判是事務所的日常業務。案件牽涉美國或英國時,我們與當地執業律師共同辦案(co-counsel),進度由台北這邊統籌,客戶不必自己跟外國律師來回周旋。
外人投資申請
外國股東要在台設公司或入股,須先向投資審議司(原投審會)申請核准,我們備件並辦登記。
跨境併購
收購外國公司,或把股權賣給外資。我們規劃交易架構、執行盡職調查並審閱併購契約。
合資協議
合資設廠最常漏掉的是退場機制。出資比例、經營控制與退場條件,由我們擬約並參與談判。
英文契約審閱
外國客戶寄來英文合約,我們逐條審閱,用中文說明風險,並提供英文修改文字。
國際商務合約談判
跨國買賣、服務或授權合約,我們陪同談判,把付款、違約與爭議解決條款談清楚。
經銷代理合約
獨家範圍、業績門檻、終止後的庫存處理,是經銷代理合約的重點,我們逐項審閱把關。
保密協議NDA
洽談合作前先把NDA談好,我們草擬或審閱保密範圍、使用目的、期間與違約責任。
出口管制合規
產品或技術可能受貿易管制。我們判斷是否屬管制貨品、代辦輸出許可,並建立內部審查。
台商海外布局
赴美國或東南亞設子公司、投資設廠,我們與當地律師合作規劃控股架構與投資契約。
跨國供應鏈合約
供應商斷貨、瑕疵或交期延誤,我們檢視合約的責任分配,協助求償或重新談定條件。
國際貿易糾紛
貨款收不回來,或到貨品質有爭議。我們先釐清管轄與準據法,再決定催收、仲裁或起訴。
跨境技術授權
把技術或商標授權給外國廠商,我們草擬授權契約,處理權利金、地域與侵權條款。
外國人在台灣新設公司或入股未上市櫃公司,需要先申請投資核准嗎?
原則上要。外國人新設台灣公司,或取得未上市、未上櫃、未興櫃公司的股份或出資額,不論金額大小,都應在匯入或交付出資、完成股權移轉前,依外國人投資條例申請核准。案件通常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司申請;園區案件由受委任或委託的園區管理機關受理,並非每案都由投資審議會開會審查。核准後再依核准內容匯款或出資;外幣結售時持核准函向銀行辦理,並於出資實行後二個月內申請審定投資額,再依案件類型辦理公司資本額查核及設立或變更登記。外國公司在台設分公司、上市櫃或興櫃證券投資,以及陸資,各有不同規則與受理機關;簽約前宜先確認所需核准,並把核准列為交割先決條件。
英文合約看不太懂,可以先簽再說嗎?
不建議。一般商務契約不會只因以英文書寫,或簽署人沒有逐條讀懂,就當然失效;契約成立且條款有效時,簽署後原則上會受其拘束。若台灣法適用,主張錯誤撤銷仍須符合民法第 88 條,包括錯誤並非因自己過失所致;詐欺撤銷也須證明詐欺及其對意思表示形成的影響,單憑「英文看不懂」並不當然取得撤銷權。簽署前除價格、數量及履約規格外,應逐項確認準據法、法院管轄或仲裁安排、責任限制與賠償、終止條件,以及智慧財產權的歸屬和授權範圍;先取得可靠翻譯,並視涉及的國家取得適用法域的法律意見。
跟外國公司談合作,什麼時候該簽保密協議(NDA)?
原則上,在揭露任何非公開技術、商務或價格資料前就要簽;第一次只談公開或高層次資訊可以,但不要先交資料再補簽。只有一方揭露時用單向 NDA,雙方交換資訊則用雙向 NDA。應定義保密資訊,包括口頭揭露、樣品及衍生資料,並排除非因違約而公開、接收方先前合法持有且無保密義務、從有權揭露的第三人合法取得或獨立開發的資訊。條款還應限制只能為評估合作等特定目的使用,只向確有知悉必要且受同等義務拘束者揭露,並規範依法必須揭露時的通知與最小揭露、保密義務存續期間及終止後返還或銷燬。跨境案應一併決定準據法、法院或仲裁機構與仲裁地、語言、暫時救濟及執行成本;適用台灣法時,過高違約金仍可能被法院酌減。NDA 不能取代合理保密措施:資料仍要分級標示、限於必要知悉、控管權限並保留揭露紀錄。
產品要出口,怎麼知道有沒有出口管制問題?
不能只看產品名稱或報關號列。應先依技術規格比對台灣戰略性高科技貨品(SHTC)清單,再查目的地、買主、收貨人、最終使用人、最終用途及實體管理名單;未列管貨品若涉及核、生化、飛彈等軍事武器用途或有異常交易風險,也可能受管制。SHTC 原則上須在輸出前取得貿易署許可,免證情形依個案規定判斷。美國規則要另外分析,不能只因「含有美國技術」就認定適用。美國來源的貨品、軟體或技術通常持續受 EAR 管制;台灣製產品則要檢查受管制美國內容是否超過適用的 de minimis 門檻,以及是否符合外國直接產品(FDP)規則。即使受 EAR 管制,也仍須依 ECCN 或 EAR99、最終目的地、用途、使用人、BIS 名單及許可例外,判斷是否需要許可。OFAC 制裁則須按個別方案、交易的美國連結、名單及 50% 所有權規則判斷;非美國人也可能因造成美國人違規、規避制裁、特定再出口或次級制裁而受影響。出口前應完成分類、名單與交易篩查、許可分析,並保留審查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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