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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 專業領域

跨國商務與投資

跨境交易架構、外人投資與國際商務合約的全程法律規劃。

英文合約簽了,出事才發現要到對方的國家打官司。合資的出資談得很細,股權怎麼分、將來想退出怎麼退,協議裡一個字也沒寫。原廠寄一封終止通知,經銷權就沒了,倉庫裡的貨還在。跨國生意的糾紛大多不是突然冒出來的,是簽約那天就留下的。

外國人來台投資,多數情況要先取得經濟部投資審議司(原投審會)核准。程序沒走完,股權登記和後續增資都會卡住,錢匯進來也動不了。合約的準據法與管轄條款同樣容易被跳過,它們決定將來在哪個國家、依哪一國的法律解決爭議,簽名前一定要看清楚。

安理的主持律師楊佳陵博士在美國柏克萊取得法學博士(J.S.D.),英文契約審閱與跨境談判是事務所的日常業務。案件牽涉美國或英國時,我們與當地執業律師共同辦案(co-counsel),進度由台北這邊統籌,客戶不必自己跟外國律師來回周旋。

服務內容
跨境交易架構設計
外人投資申報與許可
國際商務合約談判
跨國供應鏈法律風險
常見案件類型

外人投資申請

外國股東要在台設公司或入股,須先向投資審議司(原投審會)申請核准,我們備件並辦登記。

跨境併購

收購外國公司,或把股權賣給外資。我們規劃交易架構、執行盡職調查並審閱併購契約。

合資協議

合資設廠最常漏掉的是退場機制。出資比例、經營控制與退場條件,由我們擬約並參與談判。

英文契約審閱

外國客戶寄來英文合約,我們逐條審閱,用中文說明風險,並提供英文修改文字。

國際商務合約談判

跨國買賣、服務或授權合約,我們陪同談判,把付款、違約與爭議解決條款談清楚。

經銷代理合約

獨家範圍、業績門檻、終止後的庫存處理,是經銷代理合約的重點,我們逐項審閱把關。

保密協議NDA

洽談合作前先把NDA談好,我們草擬或審閱保密範圍、使用目的、期間與違約責任。

出口管制合規

產品或技術可能受貿易管制。我們判斷是否屬管制貨品、代辦輸出許可,並建立內部審查。

台商海外布局

赴美國或東南亞設子公司、投資設廠,我們與當地律師合作規劃控股架構與投資契約。

跨國供應鏈合約

供應商斷貨、瑕疵或交期延誤,我們檢視合約的責任分配,協助求償或重新談定條件。

國際貿易糾紛

貨款收不回來,或到貨品質有爭議。我們先釐清管轄與準據法,再決定催收、仲裁或起訴。

跨境技術授權

把技術或商標授權給外國廠商,我們草擬授權契約,處理權利金、地域與侵權條款。

常見問題
外國人在台灣新設公司或入股未上市櫃公司,需要先申請投資核准嗎?

原則上要。外國人新設台灣公司,或取得未上市、未上櫃、未興櫃公司的股份或出資額,不論金額大小,都應在匯入或交付出資、完成股權移轉前,依外國人投資條例申請核准。案件通常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司申請;園區案件由受委任或委託的園區管理機關受理,並非每案都由投資審議會開會審查。核准後再依核准內容匯款或出資;外幣結售時持核准函向銀行辦理,並於出資實行後二個月內申請審定投資額,再依案件類型辦理公司資本額查核及設立或變更登記。外國公司在台設分公司、上市櫃或興櫃證券投資,以及陸資,各有不同規則與受理機關;簽約前宜先確認所需核准,並把核准列為交割先決條件。

英文合約看不太懂,可以先簽再說嗎?

不建議。一般商務契約不會只因以英文書寫,或簽署人沒有逐條讀懂,就當然失效;契約成立且條款有效時,簽署後原則上會受其拘束。若台灣法適用,主張錯誤撤銷仍須符合民法第 88 條,包括錯誤並非因自己過失所致;詐欺撤銷也須證明詐欺及其對意思表示形成的影響,單憑「英文看不懂」並不當然取得撤銷權。簽署前除價格、數量及履約規格外,應逐項確認準據法、法院管轄或仲裁安排、責任限制與賠償、終止條件,以及智慧財產權的歸屬和授權範圍;先取得可靠翻譯,並視涉及的國家取得適用法域的法律意見。

跟外國公司談合作,什麼時候該簽保密協議(NDA)?

原則上,在揭露任何非公開技術、商務或價格資料前就要簽;第一次只談公開或高層次資訊可以,但不要先交資料再補簽。只有一方揭露時用單向 NDA,雙方交換資訊則用雙向 NDA。應定義保密資訊,包括口頭揭露、樣品及衍生資料,並排除非因違約而公開、接收方先前合法持有且無保密義務、從有權揭露的第三人合法取得或獨立開發的資訊。條款還應限制只能為評估合作等特定目的使用,只向確有知悉必要且受同等義務拘束者揭露,並規範依法必須揭露時的通知與最小揭露、保密義務存續期間及終止後返還或銷燬。跨境案應一併決定準據法、法院或仲裁機構與仲裁地、語言、暫時救濟及執行成本;適用台灣法時,過高違約金仍可能被法院酌減。NDA 不能取代合理保密措施:資料仍要分級標示、限於必要知悉、控管權限並保留揭露紀錄。

產品要出口,怎麼知道有沒有出口管制問題?

不能只看產品名稱或報關號列。應先依技術規格比對台灣戰略性高科技貨品(SHTC)清單,再查目的地、買主、收貨人、最終使用人、最終用途及實體管理名單;未列管貨品若涉及核、生化、飛彈等軍事武器用途或有異常交易風險,也可能受管制。SHTC 原則上須在輸出前取得貿易署許可,免證情形依個案規定判斷。美國規則要另外分析,不能只因「含有美國技術」就認定適用。美國來源的貨品、軟體或技術通常持續受 EAR 管制;台灣製產品則要檢查受管制美國內容是否超過適用的 de minimis 門檻,以及是否符合外國直接產品(FDP)規則。即使受 EAR 管制,也仍須依 ECCN 或 EAR99、最終目的地、用途、使用人、BIS 名單及許可例外,判斷是否需要許可。OFAC 制裁則須按個別方案、交易的美國連結、名單及 50% 所有權規則判斷;非美國人也可能因造成美國人違規、規避制裁、特定再出口或次級制裁而受影響。出口前應完成分類、名單與交易篩查、許可分析,並保留審查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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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案件的事實與時點都不同,網頁內容無法取代個案評估。歡迎來信或來電簡述您的情況,我們將安排保密的初步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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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內容僅供一般參考,不構成針對個案的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