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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 專業領域

勞資爭議

僱傭關係確認、復職與各項勞動給付請求的訴訟攻防。

公司說要資遣,資遣費卻算得比自己估的少一截。或者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要求當天走人。加班多年,加班費從沒進過帳。申訴性騷擾或職場霸凌之後,換來的是調職、減薪。這幾類爭議的處理順序其實一樣:先把金額算出來,再決定要走哪個程序。

多數爭議可以先向勞動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不收費,調解期間雇主也不得因該爭議解僱勞工或做其他不利處分。案子真的進了法院,勞動事件法有幾處對勞工有利。出勤紀錄上的時間原則上推定為工作時間。請求工資、資遣費或確認僱傭關係的訴訟,起訴時暫免徵收三分之二的裁判費。

證據要趁在職時拿。出勤紀錄、薪資單、獎金辦法、勞退專戶明細、主管交辦工作的訊息,離職後往往就調不到了。安理國際法律事務所在台北市中正區,處理主管與專業人士的白領勞資爭議,從發函、陪同調解到訴訟,核算金額與擬定策略都由律師負責。諮詢採預約制。

服務內容
確認僱傭關係與復職
薪資與業績獎金請求
加班費爭議
勞工退休金提繳
常見案件類型

非法解僱

解僱要有勞基法的法定事由,沒有就是違法。律師提起確認僱傭關係之訴,請求復職與補發工資。

資遣費爭議

年資起算日或平均工資被公司算低,資遣費就會短少。律師重新核算,連同預告工資一併請求。

加班費請求

加班多年沒領過加班費,關鍵在工時怎麼證明。律師以出勤紀錄、通訊紀錄舉證,追討五年內金額。

職業災害補償

因工作受傷或罹病,可請求醫療費、工資補償與職災保險給付。醫療期間雇主原則上不得解僱。

競業禁止條款

前公司以競業禁止條款求償或阻止轉職時,律師檢視有無合理補償與範圍限制,據以主張條款無效。

職場性騷擾

律師協助提出內部申訴、向勞動局申訴並請求賠償。雇主未盡防治義務的,也要一起負責。

職場霸凌

長期被主管或同事霸凌,第一步是保全證據。律師協助提出申訴,並向雇主與行為人請求損害賠償。

未足額提繳勞退

雇主用低於實際薪資的級距提繳6%勞退金,律師核對勞退專戶明細,請求補繳差額或損害賠償。

業績獎金爭議

已達標的獎金公司不發,或片面改掉獎金制度。律師依契約與給付慣例請求,並主張獎金具工資性質。

勞資調解

勞動局的勞資爭議調解,律師可代理或陪同出席,事先算好請求金額、整理證據,並把關和解條款。

違法調職減薪

片面調職、減薪或變相逼退,先看是否符合調動五原則。律師協助提出異議,請求回復原職原薪。

非自願離職證明

被要求簽自願離職,或拿不到非自願離職證明,會影響失業給付。律師協助應對並爭取正確記載。

常見問題
被公司違法解僱,可以要求回去上班嗎?

有可能。關鍵是公司的終止是否無效,例如沒有勞動基準法第 11、12 條等法定事由;單純未給足預告期,通常只產生預告工資請求,不會使原本合法的終止無效。終止無效時,僱傭關係仍存在,可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並請求雇主就拒絕受領勞務期間給付工資。但工資不是當然全額補發:宜立即書面表明不接受解僱、願意繼續工作並要求返工,以證明雇主受領遲延;在他處所得、節省費用及故意不取得的收入可能扣除,各期工資原則上另有五年時效。訴訟中如能釋明有相當勝訴可能,且雇主繼續僱用非顯有重大困難,可依勞動事件法第 49 條聲請暫時繼續僱用並給付工資。若不想回任,另一條路是依勞基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6 款自行終止並請求資遣費;原則上須在知悉解僱事實或損害結果後 30 日內終止。兩條路的法律前提不同。決定前不要簽自願離職或和解文件,並保留解僱通知及願意繼續工作的書面證據。

加班費可以追討幾年?需要什麼證據?

原則上是五年,而且每一期加班費都從該期約定或法定給付日起分別起算;時效完成後,雇主可以拒絕給付,所以不要等到離職才處理。出勤紀錄是核心證據之一:雇主依法須置備、逐日記載到分鐘並保存五年,勞工申請副本或影本時不得拒絕。訴訟中,雇主對依法應備置的文書有提出義務;無正當理由不提出時,法院得處罰鍰、命強制處分,並可認定該文書應證明的事實為真實。出勤紀錄所載時間推定為勞工經雇主同意執行職務,但雇主仍可反證。另請保存薪資單、加班申請、班表,以及主管交辦或要求下班後工作的電子郵件、LINE 或其他通訊、工作成果交付紀錄,用來證明實際工時、雇主知情或交辦及未付金額。

和公司有勞資糾紛,要先去勞動局調解嗎?

不一定。向勞務提供地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請行政勞資爭議調解,不是一般民事勞動訴訟的強制前置程序,而且申請免費;調解期間,雇主不得因該爭議終止勞動契約或為其他不利行為。若直接向法院起訴,依勞動事件法原則上須先經法院勞動調解,法院會把起訴視為調解聲請;但事件已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不成立、屬反訴、通知須公示送達或向國外送達,或因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2 條所生爭議者,不強制再經法院勞動調解。法院勞動調解也非一律免費:非財產權事件及標的未滿 10 萬元者免徵,其餘依標的徵收 1,000 至 5,000 元。另須留意時效:聲請調解原則上可中斷時效,但撤回、駁回或調解不成立時,原則上視為不中斷;法院勞動調解不成立而依法續行訴訟者,則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起訴。接近期限時,不要只靠行政調解延後起訴。

簽了競業禁止條款,離職真的不能去同業嗎?

不一定。施行細則要求以書面詳載限制範圍及補償,由勞雇雙方簽章並各執一份;條款有效還須同時符合四項要件:雇主有應受保護的正當營業利益;你的職位能接觸或使用其營業秘密;期間、區域、職業活動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圍;雇主對不競業造成的損失給予合理補償。期間不得超過受保護秘密或技術資訊的生命週期,最長二年;約定超過二年者縮短為二年。區域限於原雇主實際營業範圍,職業活動及就業對象須具體且與原工作、原雇主業務相同或類似並有競爭關係。補償不得以在職工資或其他給付充抵;每月不得低於離職時一個月平均工資的 50%,並須足以維持生活、與限制所生損失相當,離職後一次預付或按月給付。四個法定要件少一項,條款無效;即使有效,違約金過高時法院仍可酌減。收到存證信函或求償時,先以契約及補償紀錄讓律師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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