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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 專業領域

醫療與生技法律

主持律師曾任全國性醫師團體法律顧問,承辦醫療糾紛、醫事法規、健保爭議、臨床試驗與藥品食品法遵。

醫療與生技的法律問題,很少只有一個戰場。醫師收到刑事傳票,多半同時面對民事求償與衛生局的行政調查,有時還有媒體。醫院和護理之家要處理的,是醫糾之外的機構責任與評鑑。藥廠、醫材商和營養品業者的一支廣告、一張標示,可能同時牽動藥事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與公平交易法。

本所主持律師楊佳陵長期站在全國醫界的法律第一線。她曾任第 13 屆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律顧問,參與醫師權益、醫事法規與重大醫療政策議題,該全國性醫師團體代表逾五萬名醫師;現任全國律師聯合會醫藥與健保委員會委員,曾出席憲法法庭醫療費用收取標準案不公開說明會,且連續多屆擔任台灣醫法論壇場次主持人/座長,主持醫療機構責任、醫院雇主保護義務、護理人員執業安全、醫療個資與 AI 法律責任等議題。她也曾任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兼任助理教授,是《生醫法律面面觀:生醫業必備的法律錦囊》共同作者,並發表 CAR-T 細胞療法臨床試驗責任、細胞與基因治療產品法規等專論。

本所為醫師、護理人員與醫療機構處理醫療糾紛的民事、刑事與行政程序,包括醫療鑑定與調解;為醫院、診所與護理機構規劃內部風險管理;也為生技醫藥與食品業者處理臨床試驗契約、查驗登記、標示與廣告合規。諮詢採預約制。

服務內容
醫療糾紛與醫事行政爭訟
健保費用核減與停約救濟
臨床試驗、細胞治療與再生醫療
藥品、醫材與特殊營養食品法遵
常見案件類型

醫療糾紛民事求償

病人或家屬求償,爭點多在注意義務、告知義務與因果關係。我們從病歷與護理紀錄著手,代理調解與訴訟。

醫療刑事辯護

業務過失致死傷的偵查與審判,對醫師的執業與名譽影響最大。我們陪同應訊、擬定辯護策略,並處理醫療鑑定意見。

醫事行政爭訟

衛生局裁罰、停業處分、廢止執照或醫師懲戒,都有救濟期限。我們代理陳述意見、訴願與行政訴訟。

健保爭議

健保費用核減、違約記點到停約,金額與影響逐級放大。我們協助申復、爭議審議與後續行政救濟。

醫療機構與護理之家治理

從人力配置、紀錄制度到意外事件的通報與究責,機構責任常藏在細節裡。我們協助建立制度,事故發生時代理應對。

告知同意與病歷爭議

同意書怎麼簽、病歷怎麼寫,進了法院就是證據。我們協助設計告知流程與文件,爭議發生時分析攻防。

臨床試驗

受試者同意、試驗契約、不良事件的補償與保險,出事前就要談清楚。我們審閱契約,並處理事故後的責任分配。

細胞治療與再生醫療

特管辦法與再生醫療法制下,診所與生技公司的合作模式、收費與廣告都有規範。我們協助設計合規的架構。

藥品與醫療器材法規

查驗登記、仿單標示、藥害救濟與回收下架,每一步都對應不同的主管機關程序。我們協助規劃與應對。

特殊營養食品與健康食品

特定疾病配方食品要查驗登記,健康食品的功效宣稱有法定範圍。我們協助申請、審閱標示,並做上市前合規檢視。

食品與醫藥廣告合規

廣告涉及醫療效能,罰鍰可以按次開。文字、圖像與前後文是整體認定,我們在上檔前完整檢視,被開罰時協助陳述意見與救濟。

醫療個資與智慧醫療

病歷數位化、跨機構共享與 AI 工具進入診間,個資法的邊界要先畫清楚。我們協助訂定資料治理與契約條款。

常見問題
收到病人求償、提告或主管機關通知,第一時間該做什麼?

先記錄送達日期、文號、要求事項與期限,依院內流程通知主管及醫務、法務或風險管理單位;如可能涉及責任保險,也應依保單約定通知保險人。同步以院方授權方式保全通知送達時已存在的病歷、護理紀錄、同意書、醫囑、檢驗與影像、排班資料、相關公務通訊,以及電子系統的存取與增刪軌跡;只匯出一份 PDF 並不足夠,也不要擅自將病人資料攜出院方系統。不得刪除、覆寫、塗燬或倒填原始紀錄。確有必要更正或補充時,紙本病歷須在增刪處簽名或蓋章並註明年月日,刪改部分以畫線去除而保留原記載;電子病歷須使增刪前後明顯可辨,並保留使用者、日期與完整操作紀錄。事後補充宜明確標示、使用實際補充日期並說明理由,不得做成像原診療時已記載。接著確認屬民事、刑事或行政程序。符合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的民事醫療爭議,起訴前應先向地方醫療爭議調解會申請調解;逕行起訴者,第一審法院應移付調解並於調解期間停止訴訟。刑事醫療爭議在偵查或審理中,除法定例外外,檢察官或法院應移付調解並停止程序。主管機關調查則依函文法源、程序身分、要求與期限回覆。調解委員的勸導,以及當事人在調解中的遺憾、道歉、不利陳述或讓步,未經全體醫療爭議當事人同意,不得作為本案訴訟證據、裁判或相關行政處分的基礎;原本已存在的病歷、影像,不會只因在調解中提出就取得同樣保護。應訊、回函或出席前,先與院方窗口及律師共同確認身分、資料與回應。

健保費用被核減,或收到停約處分,還有救濟機會嗎?

有,但要按函文的每一項主文區分「醫療費用審查核減」、「特約管理處置」或「已核付費用追扣」,同一函文可能分走不同途徑。單純醫療費用核減,應自通知到達日起 60 日內向健保署申復;仍不服者,自申復核定通知送達次日起 60 日內申請爭議審議;審定仍不服,向行政法院提起公法上給付訴訟,不經訴願。停約、終止特約、十倍扣減等特約管理處置,可在收到通知後 30 日內書面申請一次複核;複核是選擇性的,若不申請,仍須自原核定通知送達次日起 60 日內申請爭議審議。申請複核者,則自核復通知送達次日起 60 日內申請爭議審議;審定仍不服,應自審定書送達次日起 30 日內向衛福部提起訴願,訴願不利後再於決定書送達後 2 個月的不變期間內提起撤銷訴訟。「追扣」須看法律性質:追回原核付醫療費用通常走給付訴訟,停約、終約或十倍扣減則走訴願及撤銷訴訟。救濟原則上不自動停止執行,必要時應另行申請暫緩或停止執行。收到函文後立即保存函文、信封及送達證明,逐項核對法源、救濟教示與最短期限,再整理病歷、醫令、申報、訪查資料及抽樣回推計算。

我們是營養品業者,產品文案怎樣會踩到「醫療效能」的紅線?

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不實、誇張、易生誤解,也不得宣稱醫療效能。主管機關會綜合品名、文字、圖案、影像、聲音、前後文、案例分享、暗示、連結與投放情境判斷,不是只看一句話。直接或間接使消費者認為產品能預防、改善、減輕、診斷或治療疾病、症候群或症狀,能降低與致病有關的體內成分,或具有中藥材效能,都有踩線風險。「改善」本身不當然違法,仍要看改善對象與整體訊息;一般食品的營養或生理功能詞句須符合認定準則並與產品本質相符,健康食品則不得超出核准保健功效。代言、前後對照、社群貼文、留言、見證、衛教內容或導購連結,也可能構成廣告。特定疾病配方食品須完成查驗登記,依規定標示適用對象、使用方法、用量及警語,廣告不得超出法定標示內容;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原則上不得向消費者廣告,且禁止樣品、贈品、折價券等法定促銷方式。違反第 28 條第 1 項可罰 4 萬至 400 萬元,宣稱醫療效能可罰 60 萬至 500 萬元;違法廣告可按次處罰至停止刊播,重大者還可能被命停止販賣、供應或陳列並刊播更正廣告。產品標示違規或違反醫療效能禁令時,依第 52 條另可能涉及限期回收改正或沒入銷毀。上檔前應把素材、落地頁、連結與投放情境一起審查。

臨床試驗發生不良事件,廠商與醫院的責任怎麼分?

先確認廠商是試驗委託者(sponsor)還是受託研究機構(CRO),並區分「不良事件」與「試驗相關傷害」。GCP 所稱不良事件不要求與試驗藥品有因果關係,所以事件發生會啟動評估、紀錄及必要通報,卻不當然成立賠償責任。若廠商是委託者,GCP 第 47 條要求其就主持人或試驗機構因試驗所生的賠償責任負責,或投保責任保險;主持人或機構的醫療疏失所致者除外。這項除外不是醫院免責:醫療機構仍負醫療注意義務,主持人與機構也須依核准計畫安全執行並為試驗相關不良反應提供充分照護。通報依角色及事件類型分工:主持人對嚴重不良事件原則上應立即通知委託者,並就未預期嚴重藥品不良反應通知人體試驗委員會;委託者再依法向主管機關通報及持續評估安全性。受試者同意書須說明損害補償或保險機制,不得要求受試者放棄法定權利,或免除主持人、機構、委託者及其代理商責任;試驗契約與保單雖可分配各方內部的抗辯、追償、費用及承保範圍,不能對抗受試者的法定權利。個案仍須依因果關係、醫療疏失、各方義務、契約及保單判斷,不能只因出現不良事件就定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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