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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 專業領域

稅務規劃與財富傳承

以事前規劃降低稅務風險,為資產與家族傳承建立長遠布局。

多數人真正處理稅務問題,是從收到國稅局的通知開始。長輩過世後才發現名下財產遠比想像複雜,幾年前給子女的一筆匯款被認定成贈與,海外帳戶擺了十幾年從沒申報過。走到這一步,能談的多半只剩補稅金額、罰鍰輕重,以及救濟期限還剩幾天。

稅務救濟每一關都有期限。對國稅局的核定不服,要先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復查,復查決定出來還是不服才能提訴願,訴願駁回後才輪到行政訴訟。任何一關逾期,處分就確定了,之後再有道理也難翻。遺產稅原則上也要在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申報。

不過多數稅務風險是可以事先避開的。財產分幾年贈與、家族股權要不要放進信託或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公司會不會落入CFC申報範圍,這些都是事前能算清楚的事。安理的作法是先把架構和資金流向確認清楚再動手。真的起了爭議,也從復查陪到行政訴訟。

服務內容
事前稅務規劃
資產與家族傳承
稅務行政救濟
常見案件類型

生前贈與規劃

打算分年把財產移轉給子女,我們協助安排贈與的時點與方式並辦理申報,減少日後被追補稅的風險。

遺產稅申報

親人過世後遺產稅原則上六個月內要申報。律師協助盤點財產、確認扣除額,並如期送件。

贈與稅爭議

親屬間資金往來被國稅局認定為贈與而補稅,律師協助整理金流證據、說明款項性質並提起救濟。

遺囑信託

繼承人年幼或不擅理財,可以用遺囑設立信託,由律師協助擬定條款,讓受託人依約管理並分期給付。

他益信託

生前就想透過信託照顧家人的,律師協助設計信託架構,並事先評估他益信託的贈與稅負擔。

家族企業傳承

家族公司要交棒,最怕股權分散、經營權旁落。律師協助設計持股架構與接班安排。

閉鎖性公司

要把家族持股集中在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底下,律師協助處理章程設計、股份轉讓限制與特別股條款。

稅務復查訴願

收到補稅或罰鍰處分不服,律師在法定期限內協助申請復查、提起訴願,爭取撤銷或減輕。

稅務行政訴訟

訴願被駁回不代表結束。律師協助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重新整理帳證資料,並建構法律主張。

海外資產申報

手上有海外存款、股票或不動產,律師協助釐清哪些必須列入海外所得申報,降低漏報被罰的風險。

CFC申報

透過境外公司投資或持有資產的,律師協助評估是否落入CFC制度,再決定辦理申報或調整架構。

遺囑特留分

要立遺囑分配身後財產,律師協助確認遺囑的法定方式,並把特留分納入計算,減少日後的繼承糾紛。

常見問題
遺產稅什麼時候要申報?來不及會怎樣?

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財產,原則上不論總額是否低於免稅額,都要在死亡日起六個月內申報。經常居住台灣的中華民國國民,境內外遺產都應列入;居住境外的國民或外國人,則只申報台灣境內遺產。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須在期限屆滿前書面申請,通常最多延長三個月;遇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事由,國稅局可按實際情形另行核定。逾期未申報,可按核定應納稅額處二倍以下罰鍰;已申報但漏報或短報,可按所漏稅額處二倍以下罰鍰,詐欺等不正方法逃漏稅者可處所漏稅額一至三倍。不過,在未經檢舉、也未被國稅局或財政部指定人員開始調查前主動補報,可免罰,但仍須補稅並加計利息。盤點時還要列入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民法所定各順序繼承人及這些繼承人配偶的財產,依法視為遺產併計。

每年贈與子女現金,需要申報贈與稅嗎?

以 2026 年(民國 115 年)為例,免稅額是每位贈與人每一曆年 244 萬元,不是每名子女各 244 萬元;父、母各自以自己的財產贈與時,各有一個額度。同一贈與人在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給所有人的一般贈與合計未超過 244 萬元,原則上免稅且可免申報;一旦某次贈與使年度累計超過免稅額,應自該次贈與發生次日起 30 日內申報。即使未超額,若財產移轉登記需要免稅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仍須申報;現金贈與也宜保留贈與契約、匯款及資金來源紀錄。夫妻相互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但辦理登記過戶仍須申報取得證明。父母於子女婚嫁時,各自另有 100 萬元以內不計入贈與總額;稽徵實務通常要求在結婚登記日前後六個月內贈與,並提出戶籍及金流證明。分年贈與可運用不同曆年額度,但每年仍須合併計算同一贈與人的全部一般贈與。

收到國稅局補稅通知不服,可以不繳嗎?要怎麼救濟?

不要擺著不理,但申請復查不以先繳稅為要件。一般載有應納或補徵稅額的核定,應在繳款書送達後,自繳納期間屆滿次日起三十日內申請復查;無應納或補徵稅額、公告送達等案件的起算點不同,須按處分書及送達情形核算。對復查決定不服,自送達次日起三十日內提訴願;對訴願決定不服,於送達後二個月的不變期間內提行政訴訟。依法按時申請復查後,稽徵機關應暫緩「移送」強制執行,且復查階段無須先繳三分之一;復查後續提訴願,要繼續暫緩移送,原則上須依法提訴願並繳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三分之一。確有困難且經核准者,得提供相當擔保;繳款及擔保都有困難時,另有財產禁止處分方案。訴願或行政訴訟本身不當然停止執行,必要時須另聲請停止;暫緩移送也不是免繳,最後仍應補稅時會加計利息。罰鍰不同:依法救濟時,在程序終結前無須先繳三分之一,即免依稅捐稽徵法第 39 條強制執行。逾期通常使處分確定,只有回復原狀、溢繳退稅或再審等有限例外,應立即個案評估。

用境外公司持有資產,現在還需要申報嗎?CFC是什麼?

不一定,不能只看資產或盈餘有沒有匯回台灣。自 2023 年起,境外關係企業若位於低稅負地區(目前通常指法定稅率不高於 14%,或採境內來源/匯回課稅制度),且個人與關係人在年底直接、間接持股合計達 50% 以上,或能控制人事、財務或營運,即屬 CFC。個人另須本人、配偶及二親等內親屬於年底合計直接持股達 10%,且 CFC 不符合豁免,才按調整後盈餘、本人直接持股比例及持有期間計算營利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法律上不是把盈餘「視同分配」,日後實際分配時,已計入部分不重複計入。一申報戶的 CFC 營利所得與其他海外所得全年合計未達 100 萬元者,免計入基本所得額。CFC 在登記地有固定營業場所、僱用當地員工實際經營且被動收入低於 10%,或年度盈餘原則上不逾 700 萬元者,可適用豁免,但 700 萬元有防拆分合併計算規則。達 50% 或控制測試者,個人申報時應附持股明細及關係結構圖;達 10% 或欲保留 CFC 虧損者,另須填營利所得計算表並附財務報表等文件。台灣營利事業適用相同的 50%/控制及豁免測試,但沒有個人的 10% 門檻,並按直接持股比例及期間認列投資收益。是否申報及課稅須逐一檢查每家公司及持股層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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