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規劃與財富傳承
以事前規劃降低稅務風險,為資產與家族傳承建立長遠布局。
多數人真正處理稅務問題,是從收到國稅局的通知開始。長輩過世後才發現名下財產遠比想像複雜,幾年前給子女的一筆匯款被認定成贈與,海外帳戶擺了十幾年從沒申報過。走到這一步,能談的多半只剩補稅金額、罰鍰輕重,以及救濟期限還剩幾天。
稅務救濟每一關都有期限。對國稅局的核定不服,要先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復查,復查決定出來還是不服才能提訴願,訴願駁回後才輪到行政訴訟。任何一關逾期,處分就確定了,之後再有道理也難翻。遺產稅原則上也要在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申報。
不過多數稅務風險是可以事先避開的。財產分幾年贈與、家族股權要不要放進信託或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公司會不會落入CFC申報範圍,這些都是事前能算清楚的事。安理的作法是先把架構和資金流向確認清楚再動手。真的起了爭議,也從復查陪到行政訴訟。
生前贈與規劃
打算分年把財產移轉給子女,我們協助安排贈與的時點與方式並辦理申報,減少日後被追補稅的風險。
遺產稅申報
親人過世後遺產稅原則上六個月內要申報。律師協助盤點財產、確認扣除額,並如期送件。
贈與稅爭議
親屬間資金往來被國稅局認定為贈與而補稅,律師協助整理金流證據、說明款項性質並提起救濟。
遺囑信託
繼承人年幼或不擅理財,可以用遺囑設立信託,由律師協助擬定條款,讓受託人依約管理並分期給付。
他益信託
生前就想透過信託照顧家人的,律師協助設計信託架構,並事先評估他益信託的贈與稅負擔。
家族企業傳承
家族公司要交棒,最怕股權分散、經營權旁落。律師協助設計持股架構與接班安排。
閉鎖性公司
要把家族持股集中在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底下,律師協助處理章程設計、股份轉讓限制與特別股條款。
稅務復查訴願
收到補稅或罰鍰處分不服,律師在法定期限內協助申請復查、提起訴願,爭取撤銷或減輕。
稅務行政訴訟
訴願被駁回不代表結束。律師協助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重新整理帳證資料,並建構法律主張。
海外資產申報
手上有海外存款、股票或不動產,律師協助釐清哪些必須列入海外所得申報,降低漏報被罰的風險。
CFC申報
透過境外公司投資或持有資產的,律師協助評估是否落入CFC制度,再決定辦理申報或調整架構。
遺囑特留分
要立遺囑分配身後財產,律師協助確認遺囑的法定方式,並把特留分納入計算,減少日後的繼承糾紛。
遺產稅什麼時候要申報?來不及會怎樣?
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財產,原則上不論總額是否低於免稅額,都要在死亡日起六個月內申報。經常居住台灣的中華民國國民,境內外遺產都應列入;居住境外的國民或外國人,則只申報台灣境內遺產。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須在期限屆滿前書面申請,通常最多延長三個月;遇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事由,國稅局可按實際情形另行核定。逾期未申報,可按核定應納稅額處二倍以下罰鍰;已申報但漏報或短報,可按所漏稅額處二倍以下罰鍰,詐欺等不正方法逃漏稅者可處所漏稅額一至三倍。不過,在未經檢舉、也未被國稅局或財政部指定人員開始調查前主動補報,可免罰,但仍須補稅並加計利息。盤點時還要列入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民法所定各順序繼承人及這些繼承人配偶的財產,依法視為遺產併計。
每年贈與子女現金,需要申報贈與稅嗎?
以 2026 年(民國 115 年)為例,免稅額是每位贈與人每一曆年 244 萬元,不是每名子女各 244 萬元;父、母各自以自己的財產贈與時,各有一個額度。同一贈與人在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給所有人的一般贈與合計未超過 244 萬元,原則上免稅且可免申報;一旦某次贈與使年度累計超過免稅額,應自該次贈與發生次日起 30 日內申報。即使未超額,若財產移轉登記需要免稅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仍須申報;現金贈與也宜保留贈與契約、匯款及資金來源紀錄。夫妻相互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但辦理登記過戶仍須申報取得證明。父母於子女婚嫁時,各自另有 100 萬元以內不計入贈與總額;稽徵實務通常要求在結婚登記日前後六個月內贈與,並提出戶籍及金流證明。分年贈與可運用不同曆年額度,但每年仍須合併計算同一贈與人的全部一般贈與。
收到國稅局補稅通知不服,可以不繳嗎?要怎麼救濟?
不要擺著不理,但申請復查不以先繳稅為要件。一般載有應納或補徵稅額的核定,應在繳款書送達後,自繳納期間屆滿次日起三十日內申請復查;無應納或補徵稅額、公告送達等案件的起算點不同,須按處分書及送達情形核算。對復查決定不服,自送達次日起三十日內提訴願;對訴願決定不服,於送達後二個月的不變期間內提行政訴訟。依法按時申請復查後,稽徵機關應暫緩「移送」強制執行,且復查階段無須先繳三分之一;復查後續提訴願,要繼續暫緩移送,原則上須依法提訴願並繳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三分之一。確有困難且經核准者,得提供相當擔保;繳款及擔保都有困難時,另有財產禁止處分方案。訴願或行政訴訟本身不當然停止執行,必要時須另聲請停止;暫緩移送也不是免繳,最後仍應補稅時會加計利息。罰鍰不同:依法救濟時,在程序終結前無須先繳三分之一,即免依稅捐稽徵法第 39 條強制執行。逾期通常使處分確定,只有回復原狀、溢繳退稅或再審等有限例外,應立即個案評估。
用境外公司持有資產,現在還需要申報嗎?CFC是什麼?
不一定,不能只看資產或盈餘有沒有匯回台灣。自 2023 年起,境外關係企業若位於低稅負地區(目前通常指法定稅率不高於 14%,或採境內來源/匯回課稅制度),且個人與關係人在年底直接、間接持股合計達 50% 以上,或能控制人事、財務或營運,即屬 CFC。個人另須本人、配偶及二親等內親屬於年底合計直接持股達 10%,且 CFC 不符合豁免,才按調整後盈餘、本人直接持股比例及持有期間計算營利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法律上不是把盈餘「視同分配」,日後實際分配時,已計入部分不重複計入。一申報戶的 CFC 營利所得與其他海外所得全年合計未達 100 萬元者,免計入基本所得額。CFC 在登記地有固定營業場所、僱用當地員工實際經營且被動收入低於 10%,或年度盈餘原則上不逾 700 萬元者,可適用豁免,但 700 萬元有防拆分合併計算規則。達 50% 或控制測試者,個人申報時應附持股明細及關係結構圖;達 10% 或欲保留 CFC 虧損者,另須填營利所得計算表並附財務報表等文件。台灣營利事業適用相同的 50%/控制及豁免測試,但沒有個人的 10% 門檻,並按直接持股比例及期間認列投資收益。是否申報及課稅須逐一檢查每家公司及持股層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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