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
專利、商標與營業秘密的佈局、授權及全球維權。
商標被人搶先註冊、電商平台冒出仿冒品、離職員工把客戶名單和技術文件一併帶走、網站圖文被整篇搬去別人家,智慧財產權糾紛多半是這幾種樣子。實務上很多當事人是收到警告函,或者損害已經擴散了,才想到找律師。
損害賠償請求權有時效。專利、商標、著作權被侵害,原則上要在知道損害及行為人時起二年內行使,且自侵權行為時起最長十年。另一個現實問題是電子證據,刪改都很快,發現營業秘密外洩或網路侵權,先把證據固定下來,不要急著發函打草驚蛇。
本所從商標註冊、專利申請一路承辦到侵權訴訟。案件進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之前,會先把證據強度評估清楚,再決定是談判、起訴,還是先聲請證據保全。涉及營業秘密與網路侵權的案子,我們長期與資訊安全顧問協作,由他們執行數位鑑識與電子證據保全。
商標註冊
品牌要在台灣或海外落地前,先做檢索、選定類別,遇到核駁或異議由律師接手答辯。
商標侵權
市面上出現近似商標,或自己被指控侵權,律師先評估混淆誤認之虞,再決定發函、談判或訴訟。
專利申請
研發成果值不值得申請專利、什麼時候申請、要佈局哪些國家,律師會一併評估後給建議。
專利侵權訴訟
被控侵害專利,或發現對手抄走技術,律師做侵權比對、查專利有效性,並擬定訴訟攻防。
著作權侵害
程式、影音或出版品被重製、改作時,律師協助蒐證求償,被指控的一方則評估合理使用抗辯。
營業秘密外洩
機密資料疑似外流,先由律師與資安顧問做數位鑑識、固定證據,再談民事求償或刑事告訴。
離職員工帶走機密
員工離職前大量下載檔案,或帶著客戶資料跳槽,律師安排鑑識調查,再依保密與競業條款追究。
仿冒品處理
市場或電商平台出現仿冒品,律師蒐證、通知平台下架,並向海關申請查扣、追究製造與販售者。
授權合約
技術或品牌授權他人使用,律師起草與審閱合約,把授權範圍、權利金和違約處理寫清楚。
網路盜圖盜文
網站的圖片、文章被整批搬走,律師先保全網頁證據,再通知平台下架並向盜用者求償。
跨境侵權維權
侵權發生在海外或橫跨數國,本所與美國、英國律師協作,安排各地蒐證與後續維權的順序。
商標被別人搶先註冊了,還有救嗎?
有機會,但先看註冊公告日。自公告日次日起三個月內,任何人都可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異議;逾期後,利害關係人仍可依具體的不得註冊事由申請評定。商標法第 58 條所列事由原則上須在公告後五年內提出;只有違反第 30 條第 1 項第 9 款或第 11 款且註冊屬惡意時,才不受五年限制。常見的仿襲搶註依第 30 條第 1 項第 12 款,須證明對方申請的商標與你先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的商標相同或近似,且對方因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知悉其存在,仍意圖仿襲申請並未取得同意;此款在公告滿五年後即不得再申請評定。應儘快保全出貨、廣告、網頁存檔等先使用資料,以及能證明關係、知悉與仿襲意圖的契約和往來信件。異議或評定成立,智慧財產局會撤銷其註冊。
發現離職員工把公司機密帶去競爭對手,可以告嗎?
可以,但「公司機密」不當然是法律上的營業秘密。公司須指出具體資訊,證明它非同業一般知悉、因秘密性具有實際或潛在經濟價值,並已依資料性質與公司規模落實合理保密措施;保密協議、機密分級、權限與密碼、存取紀錄及離職交還程序都是重要證據。員工未經授權重製、使用、洩漏或受命後拒不刪除時,公司可請求停止、防止侵害、銷燬及賠償;明知來源不法仍收受或使用的競爭對手也可能負責。刑責另須證明不法獲利或損害公司的意圖。一般第 13 條之 1 犯罪須告訴乃論,應自知悉犯人起六個月內提出;意圖在外國、中國大陸、香港或澳門使用者屬第 13 條之 2 加重罪,不在上述告訴乃論範圍。發現異常時,先停止自動刪除並依法保全公司有權控制的設備、備份及雲端日誌,由鑑識人員製作映像、雜湊值及保管紀錄。不要自行登入私人帳號、扣取私人設備或監聽;需要對方控制的證據,可聲請民事證據保全或提出刑事告訴。蒐證仍須遵守個資、隱私、授權及必要範圍;不當蒐證可能另生責任或證據爭議,但不代表所有瑕疵證據一律排除。
網路上的圖和文章被盜用,可以要求賠償嗎?
可以,但不是內容相同就一定侵權。圖片或文章須具獨立創作與最低程度的創意;他人未經同意重製或上傳公開傳輸,且不屬授權或合理使用,才可能構成侵害。著作權人可請求排除或防止侵害,也可通知平台移除;損害賠償須證明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賠償可按實際損害或侵害人所得利益計算;實際損害額不易證明時,可請法院依情節酌定一萬元至一百萬元,故意且情節重大者最高五百萬元。故意侵權還可能涉及刑責;一般網路盜圖、盜文屬告訴乃論,應自有告訴權人知悉犯人時起六個月內提出。先保存原始檔、創作與發布紀錄,以及侵權頁面的完整截圖或下載資料、網址與時間;如擔心頁面被刪除,可請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公證網頁內容。公證只是固定當時所見頁面,不等於已證明著作權歸屬或侵權成立。
專利侵權訴訟要在哪個法院打?會不會拖很久?
在台灣,新提起的專利侵權民事訴訟,法定原則是由新北市板橋的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專屬管轄;只有書面合意管轄或被告未抗辯管轄而就本案應訴等法定例外,其他法院才可能受理。智商法院的智慧財產法庭審理第一審及第二審:第一審原則由一名法官獨任,第二審由三名法官合議;得上訴第三審者才到最高法院。被告若主張專利有應撤銷原因,民事法院會在該案中自行判斷,不必等待智慧財產局的舉發結果,但不是每案都一定爭執有效性。審理時間無法保證,會受技術複雜度、證據調查、有效性抗辯及上訴影響;完整走過多個審級可能以年計。起訴前應先做侵權比對、有效性及證據評估,跨境爭議再按涉及法域規劃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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