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繼承與一般民事訴訟
共有物分割、繼承與損害賠償等財產及侵權民事事件的處理。
遺產怎麼分,繼承人各有各的算盤。房子當年登記在親戚名下,現在對方不認帳。共有土地想處理,其他共有人不簽名。借出去的錢拖著不還,車禍後對方只肯賠一部分。這些是我們日常在辦的財產與一般民事案件,卡住的地方通常不是道理講不通,是不知道下一步該做什麼。
時效要先看。車禍這類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原則上從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兩年內要請求,拖過了就算有理也難救。解決途徑也不只有起訴。在法院成立的調解,或在公所調解委員會成立並經法院核定的調解,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對方不履行,一樣可以聲請強制執行。
安理國際法律事務所在台北市中正區,主持律師取得美國加州大學柏克萊分校法律科學博士(J.S.D.)學位。從遺囑規劃、拋棄繼承、支付命令到強制執行,我們會把可行的幾條路和各自要花的時間、費用講清楚,再一起決定怎麼做。案件諮詢採預約制,電話或 email 都能約時間。
遺產分割
繼承人對分法各執一詞時,先談協議,談不成就聲請調解或訴請法院分割,之後的繼承登記一併處理。
特留分扣減
遺囑把財產幾乎都給了一個人,其他繼承人仍有特留分。我們算出應得比例,代為行使扣減權追回不足部分。
遺囑規劃
自書、代筆或公證遺囑各有法定要件,一項不合就可能整份無效。由律師把關形式與內容,減少日後爭產。
拋棄繼承
被繼承人債務多過遺產時要考慮拋棄,期限是知悉得繼承時起三個月,須以書面向法院提出,由我們代辦。
借名登記
房子錢是你出的,登記卻在別人名下,對方不肯還。我們整理出資與使用管理證據,終止借名並訴請移轉登記。
共有物分割
共有土地或房屋,一人不同意就動不了。我們先談分割方案,談不成則訴請法院判決原物分割或變價分割。
債務糾紛
借款或貨款要不回來,我們先發函催告,再依情況聲請支付命令或起訴。對方可能脫產的,同時聲請假扣押保全。
返還房屋
房子被人占著不走,或租約到期還賴著,可以訴請返還房屋,另外請求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
租賃押金糾紛
退租時房東扣住押金,屋況損害誰該負責又各說各話。我們釐清責任範圍,走調解或訴訟把押金要回來。
車禍求償
車禍受傷或車輛受損,肇責常有爭議。我們申請鑑定釐清責任,計算醫療費、薪資損失與慰撫金後提出求償。
本票裁定
手上有本票,對方到期不付,不必先打官司。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即可取得執行名義,省去訴訟程序。
強制執行
拿到判決或支付命令,對方還是不給付,就進入強制執行。我們查調財產,聲請扣押薪資或查封拍賣不動產。
欠錢不還怎麼辦?一定要告他嗎?
不一定。先整理借據、契約、匯款及對話,確認到期日與消滅時效。存證信函可催告並保存證據,但不是執行名義;若以催告中斷時效,原則上仍須在六個月內起訴,或聲請支付命令、調解等與起訴有同一效力的程序。對一定金額的請求,能提出釋明資料且可在國內送達時,可考慮支付命令;債務人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不必附理由即可異議,異議範圍內命令即失效,案件轉為調解或訴訟。未合法異議時,債權人才可持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執行;它只有執行名義效力,不等同確定判決。法院調解成立,或公所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也可強制執行。一般金錢請求十萬元以下通常走小額程序,財產權訴訟五十萬元以下走簡易程序,較高額原則上走通常程序,但仍須看債權性質。有具體脫產風險時可聲請假扣押,但須釋明債權及日後不能或甚難執行之虞,法院也可能命供擔保。時效依債權而異:一般原則十五年,利息與定期給付等可能五年,部分貨款或報酬可能二年。持有效本票原本者,另可評估向發票人聲請本票裁定。取得執行名義後可請法院調查財產;目前無財產時也可能取得債權憑證,日後再執行。
父母過世沒有留遺囑,遺產怎麼分?
每一位父母的遺產都要依其死亡時點分開計算;先死亡一方的配偶若仍在世,也是繼承人。沒有遺囑時,配偶與最先存在的一個順位共同繼承:一、直系血親卑親屬(親等近者優先);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同順位原則平均。配偶與第一順位共同繼承時,與其他繼承人平均;與父母或兄弟姊妹共同繼承時取得二分之一;與祖父母共同繼承時取得三分之二;上述親屬都沒有時取得全部。第一順位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已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時,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承受應繼分。多人繼承時,分割前對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應繼分只是分配基準,不表示各人已分別擁有每項遺產。全體可協議不同分法,談不成則調解或訴請裁判分割。繼承債務原則上只以所得遺產為限清償,但隱匿遺產、重大虛偽清冊或詐害債權人處分可能喪失保護;債務不明時,宜在知悉得繼承起三個月內陳報遺產清冊。可分遺產還要先確認債務及生存配偶的剩餘財產差額請求。遺產稅原則上在死亡日起六個月內申報;未繳清且未取得適用證明前,不得分割或移轉。生前贈與是否歸扣、代墊款能否由遺產支付,須依個別法定要件及證據判斷。
拋棄繼承要在多久之內辦?要準備什麼文件?
應自知悉自己「得繼承」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聲明;因前順位繼承人均拋棄才輪到自己時,期間可能從知悉自己因此取得繼承資格時起算。常見附件包括聲請狀、被繼承人的除戶戶籍謄本或死亡證明、拋棄人的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以及已書面通知因拋棄而應為繼承者的證明;不能通知者除外。印鑑證明、印鑑章或其他資料是否需要,應依受理法院要求確認。未成年人通常由父母共同以法定代理人身分辦理;若代理人與孩子利益相反,須處理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的程序。未拋棄時,繼承人原則上僅以所得遺產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拋棄則溯及繼承開始失去繼承人地位,但已在管理遺產者,在他人接手前仍有暫時管理義務。
車禍可以求償哪些項目?多久之內要提出?
依傷勢及證據,可請求必要的醫療、復健、看護及就醫交通費,不能工作期間的實際收入損失、勞動能力減損、增加生活需要及精神慰撫金;財物損害可請求必要修復費或減少價值,但以新零件換舊零件時實務上通常計算折舊。死亡案件另可能包括醫療、殯葬、扶養利益及父母、子女、配偶的慰撫金。各項都須證明與事故有因果關係;被害人與有過失時,賠償可能減輕。對肇事者的侵權請求,原則上自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起二年,且自侵權行為起逾十年亦罹於時效。符合資格者另可不問肇責向保險人請求強制險的人身給付,但不含車損;其期限也是知悉損害及保險人起二年、事故起十年。兩者雖是不同請求權,部分時效效果在保險金額內連動,已領強制險原則上也從損害賠償扣除,不能假定申請一項就保全全部權利。初判表於事故三十日後可申請;當事人自行申請事故鑑定原則上須在六個月內。兩者都不是求償前提,不要因等待而錯過期限。和解書應寫清付款人、金額、期限、是否包含強制險及權利保留或拋棄範圍;傷勢未明時,不宜概括拋棄其餘請求。過失傷害告訴另須自知悉犯人起六個月內明確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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